OGI news - land and housing

有关土地和房屋信息公开的新闻


04/06/2011 07:20 AM
20110406 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_高层动态_新华网

Annotations:
  • 二是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问题。这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比较严重的领域,也是当前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焦点。一些地方不顾群众利益,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同开发商搞权钱交易,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 今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都要严格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办事。对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补偿,都要切实保护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允许行政强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强迫搬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

Tags: z总理表态 c拆迁

04/06/2011 07:17 AM
20110406温家宝:公车改革方案今年出台_政经频道_财新网

Annotations: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近日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做出上述表示。
  • 要抓紧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管理使用改革;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经费,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赠送礼品,一律吃工作餐。外事接待也要执行标准,控制规模,举办国宴要坚持“三菜一汤”。同时,因公出国出境团组数和人数也要减少。
  • 将大力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

     

      他表示,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实施各类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间表,今年就要部署相关工作,首先要将各级政府“三公”支出的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开。

  • 温家宝表示,要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问题,“这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比较严重的领域,也是当前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焦点。”
  • 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坚决整治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Tags: z总理表态 c财政 f房地产 c拆迁 x新政策 s三公消费

09/06/2010 05:29 AM
20100817大冶农民告政府“信息不公开” - 武汉晨报 - 透明中国

Annotations:
  • 大冶市金湖街黄家献村部分村民认为“政府搞错了承包人,给错了钱”,欲弄清原委索取相关文件材料时遭拒,与市政府对簿公堂
  •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他们称,2004年3月,大冶市政府为扩建当地青龙山公园而征用郭婆湖(又名搁锚湖)325亩草场,给予邻近的东岳街永胜村补偿数百万元。而黄家献村的三个村民小组才是草场的实际承包人,他们才应该获得补偿金。今年1月23日彭等用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大冶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土局、东岳街办、青龙山公园管理处等单位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征用郭婆湖的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协议情况等
  • 结果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时间过了也未获得答复。
  • 出庭应诉的大冶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称,此前关于确认争议湖面草场“权属为国有”的一起案件中(同一原被告),原告彭义有等已取得了相关材料已知晓信息内容,所以政府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 大冶市国土局、东岳街办、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则认为,争议湖面补偿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无需对原告公开。

Tags: w武汉 h湖北 p普通公民行使知情权 x信息公开诉讼 t土地 g公开方式

09/06/2010 05:26 AM
20100901射阳洋马镇政府接收村民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何这样难 - 东方法眼 - 透明中国

Tags: d电子鸿沟 t土地承包 t土地 p普通公民行使知情权 j江苏 g官员言论 h回应质疑

09/06/2010 05:16 AM
20100803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答复也违法 湖南一国土局败诉 [www.dffy.com]

Annotations:
  •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对于不存在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均应当依该规定的精神分项告知。
  • 被告虽然已经口头告知,但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按原告要求领取政府信息应当是复制件或复印件,否则不能邮寄或者按通知来领取。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答复应认定为没有答复。
  • 被告已至起诉之日止已超过30天的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Tags: x信息公开诉讼 h湖南 t土地 p普通公民行使知情权 s胜诉 y3 g公开方式 case湖南安乡

09/06/2010 05:09 AM
20100723安乡三市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法院支持-法制网

Annotations: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管理不作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不答复原告刘某、周某、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原告刘某、周某、刘某某于2010年2月4日给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0年2月8日收阅。申请书申请公开两项政府信息事项:一是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土地因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征为国有土地的文件等全部相关政府信息;二是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使用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申请书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尽快答复,但是,被告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未给3原告任何答复。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安乡县人民政府下属专门负责处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3原告向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3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但被告至此案的起诉之日止并未答复3原告,其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对3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Tags: x信息公开诉讼 h湖南 t土地 p普通公民行使知情权 s胜诉 1' case湖南安乡

09/06/2010 01:13 AM
20100613“土炮”维权续:杨友德计划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经济观察网 - 透明中国

Tags: c拆迁 x信息公开的功效

09/06/2010 12:48 AM
20100525“未公开收地文件,损害我们知情权” 普君南九拆迁户状告市政府要求撤销《批复》,市中院有望6月开庭 - 南方都市报

Annotations:
  • 近日普君南九位拆迁户告佛山市政府,要求撤销《关于收回普君南片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佛禅府国土〔2007〕3号,下简称《批复》)。诉讼已获得佛山中院立案,据悉本案有望于6月份一审开庭。
  • 原告拆迁户认为,2007年11月30日,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普君南地块的使用权。“市政府没有主动公开收地文件,损害拆迁户知情权利。”原告认为,市政府没有公开核准《批复》的依据,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
  • 有原告拆迁户表示,诉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判决书中称,“经查,由于涉案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可见,普君南地块旧改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属于商业利益,市政府在答辩书中称收回土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缺乏依据。
  • “政府收地未对我们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赔偿,开发商补偿的只是地面房屋价值。”昨日,原告拆迁户表示。政府核发《批复》收回普君南地块土地使用权时,并没向普君南拆迁户给予赔偿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 昨日上午,禅城区法院对普君南旧城改造项目袁某的房屋实施强拆,这是该项目第一次实施司法强拆。袁某已提前搬出该房屋。

        据东建公司工作人员通报,对个别提出过高补偿要求的被拆迁业主,拆迁人东建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少数业主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普君南住户袁某、孙某、邓某及林某。东建公司向禅城区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已受理,法院对4户业主发出《行政裁决书》及限期搬迁的《公告》。在昨日司法强拆之前,袁某及孙某两户已搬迁,而邓某、林某房屋将另行安排拆除。

Tags: case佛山禅城区拆迁户 x信息公开的功效 s申请追踪 s涉信息公开诉讼 z主动公开 c拆迁 w维权人士行使知情权 1'

09/05/2010 11:08 PM
20100519违建109宗却强拆其一家 市民状告佛山规划局_遥远空间_法律博客www.fyfz.cn

Annotations:
  •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和有关证据材料,认定上诉人邹伟红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也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厂房和宿舍属违法。但被上诉人乐平镇政府将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委托村民自治组织乐平村委实施,该委托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且在实体处理中,乐平村委以自己名义向邹伟红下发《通知》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而不是作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其强拆行为违法,其法律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鉴于被诉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且上诉人的违建房屋已被拆除,故已无撤销之必要,依法应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为合法不当,应予纠正。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68万多元,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只对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赔偿。上诉人的厂房和宿舍属违法建筑,属非法利益,不属行政赔偿范围,故不予以支持。依法终审判决撤销三水区法院(2009)三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强拆邹伟红房屋违法;驳回邹伟红其它诉讼请求。
  • 200812月 邹 女士一纸诉状将乐平村委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庭审中,法庭 向邹 女士出示了当时的佛山市规划局(现为“佛山市城乡规划局”)的《佛山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认定书》(编号为“三规违认(2008031号”),作为强拆依据。但 邹 女士称,该“03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至今都没有送达她手上,正因这样, 邹 女士于去年11月以《佛山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必须立即撤消该违法行政行为。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 邹 女士败诉。

Tags: case佛山三水区拆迁 y3 x信息公开诉讼 g广东 c拆迁 z执法信息公开 z主动公开 a案件背景

09/05/2010 11:00 PM
20100519不公开违建范围属“行政不作为” - 南方都市报

Annotations:
  • 三水市民邹女士租用村土地,花费52万余元建了厂房及宿舍出租,一年后,国土部卫星图片显示,2008年乐平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约有109宗,只有邹女士的建筑被拆除,其它违法建筑至今存在。
  • 因向佛山市规划局查询查处违法建设情况遭拒,邹女士起诉对方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该案于昨日一审开庭。
  • 其后邹女士以“行政违法”为由,将佛山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两审皆败诉。

        建筑被拆除后,邹女士从有关部门得到一份“关于2008年三水区违法建筑”的卫星图片统计表,发现属于乐平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约有109宗,但只有邹女士的建筑被拆除,其它违法建筑至今存在。

  • 今年1月邹女士到佛山市规划局信访,请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公布三水区乐平镇管辖范围内109宗的违法建设认定情况。3月16日,佛山市规划局回函称,“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分工,该问题应交由国土管理部门查处。”之后,邹女士一纸诉状将佛山市规划局告上法庭。邹女士认为,她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查处违法建设的问题,而市规划局是唯一行使依法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职能与国土部门不同,市规划局却将责任推给国土部门,其答复属于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 庭审中,市规划局律师称,邹女士提供的资料只是违法用地的统计情况,未加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章,无法证实真实性,至多只能作为可能存在违法用地的举报材料。

        同时,市规划局方还表示,针对邹女士举报的案件,市规划局三水分局已于今年1月27日将该案移交国土部门处理。同时还就违法用地问题专门于今年2月1日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因此市规划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此外,违法建设认定的情况不属于规划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 违法建设认定是规划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而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用地的处理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而不属于佛山规划局的法定职能。

        邹女士:坚称乐平镇辖区内的109宗违法建设至今未被市规划局依法认定,导致有关违法建筑未能被拆除。所以市规划局有义务向自己公布上述违法建筑的认定情况,而不是“推卸责任”,这属于“行政不作为”

  • 市规划局律师:认定邹女士的厂房和宿舍属于违法建设是应三水乐平镇政府的申请,而邹女士举报的三水区《08卫星图片违法用地统计表》,与邹女士无关,可不向其公开。

        邹女士至今未以书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且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无关,也不是其从事科研、应诉等直接利害关系事务的需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市规划局也可以依法不予公开。

        邹女士:都是违法建设,为何只认定我的并拆除了,其他的却没有认定并查处?三水区《08卫星图片违法用地统计表》上标出的违法建设,就坐落在市规划局认定我拥有的违法建设厂房和宿舍周边,但是至今未依法认定。

        就要求公开的信息,我此前几次向对方律师询问如何申请,其却声称可去市规划局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举报。于是我到市规划局信访部门举报,接待人员并未要我填表申请,只让我写了一份书面举报材料,我认为,这个信访举报就是书面信息公开的申请。

Tags: case佛山三水区拆迁 y3 x信息公开诉讼 g广东 c拆迁 d调查报告